來源:香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:2024/05/17 字號: 大 中 小
根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(2024)津0115執恢46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、(2024)津0115執恢4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,協助執行項目:將石春明名下位于香河縣新華大街西段北側我家公坊辦公綜合樓1號樓1單元1011室房屋,證號是冀(2021)香河縣不動產權第0022791號不動產權證書注銷并過戶登記至競買人孫振剛名下。
香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
2024年5月17日